1.生物質鍋爐運行過程中,應做到連續、均勻的給水,水位應保持在0位,正常波動范圍為±20mm,不超過±50mm。
2.生物質鍋爐點火初期,水位表指示不正確,應加強監視汽包水位的變化。在事故情況下,應加強對水位的監視與調整。
3.當給水自動投入時,應經常監視給水自動的工作情況及生物質鍋爐水位的變化,保持給水量變化平穩,避免調整幅度過大,并經常對照蒸汽流量與給水流量是否相符。若給水自動失靈,應立即將解列自動改為手動調整水位,并通知熱工人員處理。
4.在運行中,應經常監視給水壓力和給水溫度的變化,若給水壓力低于12.5MPa、給水溫度低于210℃時,應聯系汽輪機人員,恢復給水壓力和給水溫度。若給水壓力不能恢復時,應報告值長,減少負荷,以維持生物質鍋爐水位。
5.各水位表計須指示正確,并有兩塊以上水位表投入運行。每班應與就地水位校對兩次,若水位不一致,應驗證汽包水位計的指示正確性(必要時還應沖洗)。若水位表指示不正確,應通知熱工人員處理。
6.正常運行時,生物質鍋爐水位應以汽包就地水位計為準,汽包水位計應清晰、無雜物,照明充足,無漏汽、漏水現象。水位線應輕微波動,若水位不波動或云母片模糊不清時,應及時沖洗。
7.在正常運行中,應定期沖洗汽包水位計。每班校對水位兩次。
8.汽包水位高低報警信號應可靠,并定期進行校驗。
9.生物質鍋爐定期排污時,應保持燃燒穩定,避免大幅度波動,每循環回路的排污持續時間為排污門全開后,不超過0. 5min。不準同時開啟兩個以上的排污門。
10.生物質鍋爐在負荷、蒸汽壓力、給水壓力發生變化和排污時,應加強對水位的監視與調整,防止缺水、滿水。
另外,生物質鍋爐水位自動不能隨便解列,三沖量的給水自動,在生物質鍋爐異常(如甩負荷)時,調整門開度不變,生物質鍋爐事故處理時,根據事故的原因,解列給水自動。在負荷變化大,給水泵啟停及其他異常出現時,要密切注意水位,及時調整,防止生物質鍋爐缺水、滿水事故的發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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